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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資遣、交接等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17-06-03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公司要資遣員工
己30天前預告,並告知交接業務資料
但該員工不配合交接
要什麼資料都要問的很仔細才會給
請問資遣後交接不完成,可以延遲發放資遣費用嗎?
有法源根據嗎?
因為我沒有查到~
(該員工為業務,不交接對後續處理影響蠻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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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小姐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資遣費應於勞動契約終止後30日發給,如未於30日內發給則陷於給付遲延,須加計遲延利息。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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