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教如果病假只請2小時的薪資應如何計算?謝謝
A:
林先生/小姐您好:
按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故如您請2小時病假,假設您平常上班時數為8小時,工資折半後,再乘以2/8,即為您請2小時病假之薪資。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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