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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網拍瑕疵認定及退貨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17-05-26 | 台北 | 其他

Q: 我想請問一下,我有在二手拍賣的app上販賣個人物品~唇膏,因為純屬出清都以不到原購買價的一半出售
賣場商品資訊標示是如下:
一隻有告知無外盒包裝,該app有選取全新和二手的選項,但因該唇膏我存放於抽屜確未使用過,所以我標示全新
另一隻有用過,外包裝也還在,標示二手
買家購買時只詢問有沒有優惠,後來告知可算便宜後
她即確定要並匯款,但他收的後卻表示,那隻沒盒裝的唇膏外殼有刮痕,認為有瑕疵他不能接受(但唇膏本身內容物全新無瑕疵,買家也確定唇膏本體為全新,我也並無刻意隱瞞),而商品沒有外包裝保護有刮痕或存放痕跡應該是正常的吧,他說我標全新是刻意隱瞞,後來我同意給他退那隻有刮痕的,但買家需自付運費退回,且當初因為兩隻一起買給的優惠也會取消,後來他又說,為什麼運費都要買家付,說什麼這樣買起來更貴他不如去門市買新的,後來我受不了答應他兩隻一起退回來,但運費一樣自付,退款金額只退原本匯款總金額扣掉當初已支付運費60元,他認為不合理
我認為這樣根本就是無理取鬧,更何況,他竟然說他是為了唇膏外殼才買的,重點是我賣的是唇膏不是外殼啊!外殼刮痕根本不影響唇膏,這樣算瑕疵嗎?
而且我都說已拆封無外包裝,這樣在法律上算是二手出清個人衛生商品嗎?
請問我應該給他退貨嗎?退貨運費要求買家付這樣太過分嗎?因為當初她購買時支付的運費我已經支付出去給全家了,退款金額扣掉那筆運費應該是正常的吧?
再麻煩幫我解答一下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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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小姐您好,
按消費者保護法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按消費者保護法19條,買家得於7日內不付任何理由無條件退貨,即使瑕疵是外殼刮痕亦同,
又因無條件退貨,所以運費部分亦須由賣家這邊支出。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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