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Dear
在與他方訂定保密合約時 有提到
... 將"揭露" 相關機密, 爰訂立本合約, 條款如下...
唯其合約在上一版本是 以“交付” 一詞 取代 揭露. 試問 在法律的適用性 與 規範範圍等 是否有差異?
A:
您好,
如果真的因為這份NDA而打官司,法官在處理契約問題的時候,必須在文字字義的範圍內,去解釋雙方當事人到底在簽約時,有什麼樣共同、一致的想法,而交付與揭露在字義上最大的不同是,交付指得是真的有實體資料的給予,揭露則不需要真的給了什麼資料出去,只要透過某種方式使對方知悉資料的內容就夠了,比如,會議中一方提供給他方的紙本會議資料,這是交付;會議中以口頭報告而使他方瞭解的資訊,這是揭露,因此揭露的範圍比交付更廣。
不過,您所引述的段落看起來只是合約最開頭的引言段落,在處理NDA的時候,還是要實際檢視究竟雙方約定應受保密的資訊為何,比如資料上加註密等,或是在揭露以後一定期間以內以書面向對方表示為機密等等,建議您找出合約中的這種條文,再搭配除外不保密的條文一起閱讀,對於公司需要遵守的契約義務應該可以有機本的掌握,謝謝。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蕭家捷律師
Dear
在與他方訂定保密合約時 有提到
... 將"揭露" 相關機密, 爰訂立本合約, 條款如下...
唯其合約在上一版本是 以“交付” 一詞 取代 揭露. 試問 在法律的適用性 與 規範範圍等 是否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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