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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時間,載老闆吃飯出車禍。


黃OO 發問於 2017-05-24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我想請問,前兩個月我下班去吃飯,吃到九點多,因為有喝酒,便請了一個住附近的員工,騎我的機車載我回家。
不料途中發生車禍,對方知道我是老闆後,也把我列為被告,說我們是僱佣關係,所以我要一起賠償,
這樣合理嗎?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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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我想請問,前兩個月我下班去吃飯,吃到九點多,因為有喝酒,便請了一個住附近的員工,騎我的機車載我回家。
不料途中發生車禍,對方知道我是老闆後,也把我列為被告,說我們是僱佣關係,所以我要一起賠償,
這樣合理嗎?感謝回答。



您好:
由於您請員工騎乘機車載您返家,對勞工而言,「若屬下班後另外執行雇主或主管之命令」。則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見解:「就受僱人執行職務之範圍,應從寬解釋,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為限,凡外觀上可令人察知行為人係為他人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另就執行職務行為之範圍,亦應包括職務上、職務上予以機會、與執行職務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而在客觀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及103年度台上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規定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包括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是公司舉辦之旅遊活動固然『非平常之業務』,然公司『主管指定員工』全體參加,且『要求特定員工駕車』並補貼其油費等,則駕車員工是否屬執行主管因應該活動所為之命令,即有待釐清,尚不得以駕車者係參加員工活動,逕認其不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後座之老闆恐怕必須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與受雇人「連帶」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反之,若對勞工而言,若其認為騎乘老闆的機車載老闆回家,非屬下班後另外執行主管之命令,且也不具強迫提供勞務之性質,純粹僅是朋友間之互助關係,則縱使搭載之乘客為老闆,也不能認為是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此時,被害人就不能以僱傭關係為由,要求僱主一併賠償。

不過,依照社會通念,恐怕在勞工或第三人之認知裡,會認為老闆指定特定勞工騎乘機車搭載其返家,勞工恐無拒絕之餘地,很可能會認為勞工只是在下班後執行主管或雇主之命令。當然,如何認定相關的法律責任,必須由司法機關進一步綜合全部相關的證據資料為具體個案認定。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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