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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時薪與調漲問題


張OO 發問於 2017-05-23 | 台南 | 服務業

Q: 合約上的甲方是公司,乙方是學校而我是乙方實習生

在去年12月合約上簽訂時薪以126計算,那今年政府調漲為時薪133,這樣算起來今年應該領到的費用要以時薪133算起,但公司卻一直說當初與學校簽訂的合約是以126簽訂,那就是以126照辦!

想要確認,去年簽訂合約上面的時薪是必須要依照政府規定的去調整,不管合約內容上面有無說明要時薪要依照政府調整?

已經知道法律的效力大於民間合約,但是不知道在哪一個法條上面?

還有薪水已經等了一個月卻還沒有領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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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約上的甲方是公司,乙方是學校而我是乙方實習生

在去年12月合約上簽訂時薪以126計算,那今年政府調漲為時薪133,這樣算起來今年應該領到的費用要以時薪133算起,但公司卻一直說當初與學校簽訂的合約是以126簽訂,那就是以126照辦!

想要確認,去年簽訂合約上面的時薪是必須要依照政府規定的去調整,不管合約內容上面有無說明要時薪要依照政府調整?

已經知道法律的效力大於民間合約,但是不知道在哪一個法條上面?

還有薪水已經等了一個月卻還沒有領到 !



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縱使低於基本工資,勞工仍得主張不受議定之拘束,請求雇主給付基本工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字第203號行政判決:「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此規定之立法意旨乃在,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亦為其維持經濟生活之主要憑藉,故為保障勞工生活,勞工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依該條第 2 項規定,於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雇主自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發工資。」

所以,若勞動部已重新核定基本工資,雖然契約內容尚未同步更正,但因勞動基準法為最低之勞動條件,具有強制規定之性質,工資之議定不得違反最低基本工資,否則即會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罹於無效(參勞基法第1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民法第71條),故勞工仍得請求雇主依照勞動部最新核定之基本工資請求給付工資全額。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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