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上禮拜在x鞋店購買鞋子,當天是媽媽購買一雙鞋子,後來姊姊也看上另外一雙鞋子,該店家拿了鞋子給姐姐試穿,因為太小雙,所以上網幫他看了一下,在大一點的尺碼,全台灣只剩下一雙,因為姊姊很喜歡那雙,但也擔心,會不會寄來卻還是太小雙...但店家保證,整整大一號,一定穿得下...最後就連同媽媽的鞋一起付款了
昨天,鞋子寄到了該店家,請姐姐過去拿鞋,姐姐試穿後,後腳跟明顯的超出鞋子,店家卻說,,這是正常的..................(但明明鞋子太小雙)............後來要求店家退款...店家卻說,這是實體店面,只能換貨,換別種款式................
當初是因為喜歡這款鞋.加上店員說尺碼可以才付款的..
現在明明尺碼不合,卻只能換款...(該店也沒有其他喜歡的款式)....
這樣合理嗎?
有種被強迫被消費的感覺................
A:
王小姐您好,
按消費者保護法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民法買賣契約除有瑕疵外,原則上買方不得向賣方主張解約或減少價金,實體店買賣買受人得實際接觸商品,因此無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天鑑賞期之適用,您已在實體店試鞋最後決定購買,已就商品尺寸等條件充分了解,故向賣方主張解除契約即退貨恐有困難。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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