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問我收到地方法院判決書,說違反第97條,意圖販賣持有.陳列關於nike的手機殼,由於我是被網路警察抓的,所以目前收到的判決書,沒說判決罰款。想問這樣我需要做啥動作嗎?
A:
王小姐 您好
由於您所述並不明確,所以需先釐清
依據您所述目前已經收到違反97條之判決書,應該是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規定,依據商標法第97條之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惟,因您來文並未說明判決主文,是以,依據您所述並無法判斷法院判決之刑度。
又,您收到違反商標法之刑事判決後,須待法院地檢署寄發執行命令後,依據該執行命令至地檢署報到辦理後續執行程序。
另外,因違反商標法會有民事賠償責任,此部分商標權人亦可能向您另行主張請求損害賠償,此部分提醒您注意。
謹說明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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