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以下問題麻煩您幫忙解答正確法規標準
5/11被告知公司以資遣方式解除勞資雙方關係,於6/30終止,請問
1.謀職假每7天周期之起始日第一天應從5/11算起,還是5/12
2.謀職假可循環至6/30終止關係嗎?是否有最高上限日
3.期間內得以連續請2天的謀職假,不含六日
4.最終上班日不足7天原則,其謀職假應當如何計算
A:
何小姐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換言之,您所詢問謀職假是從何時起算,依據法條規定,是以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起算,所以,應依您接獲通知後,即可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另外,依據規定,所謂謀職假,「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依此解釋是每7天循環計算,每星期最高2天。再者,依據勞基法規定,所謂謀職假,是員工得於「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是以,解釋上應不包含例假日或休息日(即週六、日)
又,勞基法第16條第2項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應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2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
以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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