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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換名字與負責人


古OO 發問於 2017-05-10 | 桃園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我在A吉團的B公司(代表人為Z)上班,B公司要遷廠到其他縣市,所以將原B公司改為C公司代表人改Y,C公司代表人願意續用原B公司員工並延用年資,如果我不願意留在C公司上班可以拿到資繾費嗎?若B公司要求我到其他縣市廠上班我拒絕可以拿到資繾費嗎?

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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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的問題,謹如後供您參酌:
一、首先,依據您所述,您的聘僱關係原本存在於B公司,嗣因遷廠因素聘僱關係改存在於集團中的C公司,解釋上,究竟屬於單純職務調動?抑或是屬於重新聘僱?恐需先釐清。
二、依據您所述,您原本與B公司間之聘僱關係,因遷廠致須另由C公司聘僱,準此,似可解釋屬於勞基法第20條因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之情形,依具前開條文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三、又,依據內政部76年勞司字第 14931 號函釋:「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因涉及勞工提供勞務之對象改變,已非原勞動契約之履行,若勞工不願繼續留用,應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情事,勞工自可依該法第17條規定,向舊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是以,您若不願留任於集團中C公司,得依前揭函令請求B公司發給資遣費。
以上謹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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