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於102年在路邊攤以500元買了一個ysl項鍊
(還留有當初與廠商購買的對話紀錄)
後來完全沒有使用過就在網路上以100元售出
拍賣名稱寫「ysl造型項鍊」(買的當下並不知道這是精品品牌,
只覺得這是英文字母組合的造型項鍊)
目前還在負擔就學貸款而且也收入有限
檢察官說要先跟廠商和解才有輕判的可能
但是廠商委託的律師和解金開三萬我真的無法負擔
我有詢問一萬和解可否?
廠商說以往都沒有這麼低的和解金所以應該沒有辦法了可能只能讓法官判了⋯
不知道該想辦法先湊錢和解還是讓法官判比較好?
A:
您好,
因所謂的和解必須是要雙方均能接受方能成立。因此建議您再跟對方討論看看,若是對方無法接受,您在法律上也必須將您這邊覺得可以保護您,對您有利的事證提供給檢察官參考。
若無主觀犯意,客觀上不會令人誤解為名牌之情形,可以向檢察官請求不起訴處份分。
若是綜合所有證據,客觀上可能會讓人誤認您所網拍之商品為名牌,且有侵害權利人之情形者,您也可以向檢察官表示願意坦承錯誤,並請求是否負擔一定的公益義務(例如服公益勞務或繳納合理的公益捐款),請檢察官給您緩起訴處分。
但仍須向您說明的是,是否為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權限,並非聲請檢察官必定准許,此部分仍須視實際個案情形來論。
惟民事部分因為未和解,如無犯罪事實存在,亦無賠償責任。如有犯罪事實存在,日後恐仍須注意權利人可能會再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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