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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遊之著作權問題詢問~


文OO 發問於 2017-05-09 | 台北 | 其他

Q: 您好:想請問~我們將桌遊的資訊放上台灣拍賣網站(Yahoo),如果有客人需要,我們會從大陸網站(1688)購入,再由我方寄出給買家,請問這樣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呢?煩請回覆,謝謝您~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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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這項業務看起來大概和一般的「代買」類似,可是雖然這項業務在買家電等生活用品大致不成問題,但是當您的產品是「桌遊」時,問題可能較為複雜。因為如果可以解釋為代買,則您賺取的是勞務報酬;但是如果在訴訟中被認為您的業務其實是「買進後賣出」,則在恐怕會被認為是著作權侵害而涉及刑事責任,以下均就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的理由為討論。

理由在於,我國的著作權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因此在沒有代理權而在臺灣販賣外國音樂CD、書籍均屬違法,但是如果是「附著在商品上的著作」,(比如床單上印著kikilala),則又屬於不算侵害的例外情形,比如過去法院就曾經作成「系爭商品雖有系爭著作,惟除去系爭著作後,系爭商品亦可為獨立交易之貨物主體,其未喪失其交易價值,並非僅為著作之媒介物者。職是,系爭著作為附含於系爭商品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並隨同系爭商品之合法輸入而進入臺灣地區」(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民著上字第7號,也就是說,kikilala的床單就算沒有任何卡通圖案都仍然是一個獨立而有交易價值的商品)。

尷尬的地方在於,桌遊往往包含大量的美術著作,固然您或許可以主張桌遊和床單一樣都是商品,上面的美術圖案只是附著在商品上,可是現實上很多桌遊在去除各種美術圖案以後,恐怕就沒辦法或難以進行遊戲,所以是否可與先前法院見解相類比,在許多個案中可能都有困難,而究竟如何區分單純賺取「勞務報酬」的代買與其實是轉售平行輸入著作物的「下單後買進」,恐怕也不容易,甚至可能有點見仁見智,因此這項業務的法律上風險並不低。

您好:想請問~我們將桌遊的資訊放上台灣拍賣網站(Yahoo),如果有客人需要,我們會從大陸網站(1688)購入,再由我方寄出給買家,請問這樣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呢?煩請回覆,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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