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想請問假使契約中一開始已明載甲乙雙方之公司名稱(列印方式),而最終甲乙雙方公司名稱及負責人用印處只蓋大小章,而無列印雙方公司名稱及負責人,此份契約於法律上是否仍應有效?
謝謝回覆。
A:
您好,
合約的開頭既然已經能夠辨識契約當事人是哪兩家公司,最後這兩家公司又都確實完成大小章用印,除非文件還有其他問題,不然不會單純因為合約尾端沒有再次臚列雙方當事人名稱,就導致契約無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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