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最近請事假,4/14-4/28,請了事假6天,5天特休,這之中有兩次的周六周日
公司上說,我連續請超過一個禮拜事假,所以有一個假日是不給薪的(我是月薪)
真的有這回事嗎?
A:
陳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問題,謹依您所提供資訊回覆如後: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又,依據82年台勞動二字第 19211 號表示:「勞工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前經內政部74年4月27日(74)台內勞字第3062655號函釋在案,其不計入請假期內者,工資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由雇主照給。
依據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準此,公司主張例假或休息日拒付薪資,恐有疑慮。
以上僅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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