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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即時解僱工作滿10天的新員工需要給付資遣費嗎?

即時解僱工作滿10天的新員工需要給付資遣費嗎?


鄭OO 發問於 2017-05-02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們是一間小餐廳,新員工工作十天,期間工作態度散漫,服務客人態度差影響公司形象,所以工作第十天即時解僱。員工現在要求公司給非自願離職證明,公司需要給付資遣費嗎?還有什麼程序需要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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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鄭先生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工作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以比例計給資遣費,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者,原則上仍應給付勞工資遣費。

惟按同法第18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同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如您的員工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終止契約時,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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