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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關於 離職、勞健保

關於 離職、勞健保


黃OO 發問於 2017-05-01 | 台北 | 服務業

Q: 1,請問工讀生離職三個月內需要提前幾天?提前天數一到可以馬上走嗎?有上班日薪水也是要照樣給付?
2,老闆沒有幫我們保勞健保,有違反什麼法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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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黃先生您好,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次按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15條準用16條,您工作滿三個月應於前10日預告雇主終止契約,雇主仍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二、另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項,「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同法第72條,「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雇主未依法幫勞工投保勞健保,違反勞保條例第10條,主管機關得依法對投保單位處以罰鍰。.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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