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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司可以發給台灣公司存證信函嗎?


王OO 發問於 2017-04-25 | 台北 | 其他

Q: 您好,

我們是香港的公司,日前與台灣公司合作但卻遭受對方未能履行合約支付相關費用並且屢經詢問也置之不理,我們想請教,這樣的狀況在台灣的話被拖延款項的公司是可以發送存證信函給對方作為正式的通知,但我們是香港的公司,請問我們也可以在台灣發送嗎?

感謝各位的解答

瀏覽人數:3561

A:  王OO,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如下:
1.存證信函僅是寄件人單方之意思表達或事實陳述,不得逕以存證信函記載內容作為事實認定之依據,充其量,僅得作為寄件人曾經催告收件人履行契約或修正瑕疵或解除(終止)契約之證據,惟仍須檢附寄送回執,方能證明催告收件人之意思表示確實送達等事實。
2.不論臺灣公司,抑或外國公司, 貴司胥得在臺灣寄送存證信函與對方。惟應以簽訂契約之當事人公司名義寄發,方能產生我方(公司)契約當事人催告他方(公司)契約當事人之法律效力。
3.本律師回答如上,如有任何疑議,歡迎來電討論賜教,敬請查照。


順頌商祺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衍鋒律師
02-23279045#31


林衍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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