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於106年3月初錄取一位兼任行政人員,因其還另有一份兼職工作,在個人時間或業務之調配上常直接導致該員本身工作延宕及與同仁間訊息傳遞之錯誤。
該員之主管於106年4月初與之詳談,並該員也認為自己已不適任,於是雙方確認於106年4月中起合意解除勞務契約(一年期),且雙方需共同簽署「合意解除勞務證明書」,且公司無需支付資遣費(有替該員爭取3-4月薪水一次發放)。
但該員於合意解除勞務證明書完成前,即向公司提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請問公司可拒絕開立嗎?
因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後,若不支付該員資遣費等同公司違法。
且若該員拿非自願離職證明去申請失業給付(該員尚有其他兼職),公司等同協助其偽造文書。
A:
公司於106年3月初錄取一位兼任行政人員,因其還另有一份兼職工作,在個人時間或業務之調配上常直接導致該員本身工作延宕及與同仁間訊息傳遞之錯誤。
該員之主管於106年4月初與之詳談,並該員也認為自己已不適任,於是雙方確認於106年4月中起合意解除勞務契約(一年期),且雙方需共同簽署「合意解除勞務證明書」,且公司無需支付資遣費(有替該員爭取3-4月薪水一次發放)。
但該員於合意解除勞務證明書完成前,即向公司提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請問公司可拒絕開立嗎?
因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後,若不支付該員資遣費等同公司違法。
且若該員拿非自願離職證明去申請失業給付(該員尚有其他兼職),公司等同協助其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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