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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員工合意解除勞務契約,但又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員工合意解除勞務契約,但又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黃OO 發問於 2017-04-19 | 台北 | 其他

Q: 公司於106年3月初錄取一位兼任行政人員,因其還另有一份兼職工作,在個人時間或業務之調配上常直接導致該員本身工作延宕及與同仁間訊息傳遞之錯誤。

該員之主管於106年4月初與之詳談,並該員也認為自己已不適任,於是雙方確認於106年4月中起合意解除勞務契約(一年期),且雙方需共同簽署「合意解除勞務證明書」,且公司無需支付資遣費(有替該員爭取3-4月薪水一次發放)。

但該員於合意解除勞務證明書完成前,即向公司提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請問公司可拒絕開立嗎?
因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後,若不支付該員資遣費等同公司違法。
且若該員拿非自願離職證明去申請失業給付(該員尚有其他兼職),公司等同協助其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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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於106年3月初錄取一位兼任行政人員,因其還另有一份兼職工作,在個人時間或業務之調配上常直接導致該員本身工作延宕及與同仁間訊息傳遞之錯誤。

該員之主管於106年4月初與之詳談,並該員也認為自己已不適任,於是雙方確認於106年4月中起合意解除勞務契約(一年期),且雙方需共同簽署「合意解除勞務證明書」,且公司無需支付資遣費(有替該員爭取3-4月薪水一次發放)。

但該員於合意解除勞務證明書完成前,即向公司提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請問公司可拒絕開立嗎?
因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後,若不支付該員資遣費等同公司違法。
且若該員拿非自願離職證明去申請失業給付(該員尚有其他兼職),公司等同協助其偽造文書。


謹就所詢回覆如下:
1.依勞基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此於一般司法實務通說咸認此屬於員工離職後得請求雇主開立「離職證明書」。故雇主對於員工請求發給離職證明時,依法自應按員工實際任職期間及離職原因如時填載後,發給「離職證明書」,自不得故為虛偽不實填載。
2.而依題旨所稱,如已有具體事證足認該原員工確屬「自願離職」時,建議貴公司僅需開立記載離職原因登載為「自願離職」之「離職證明書」予該員工即可,而無須配合其要求開立不實之原因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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