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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賣家誤植商品數量是否可取消

賣家誤植商品數量是否可取消


張OO 發問於 2017-04-18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因商品上架時,將標題誤植 2入,但實際商品金額為販售1入,參考其他賣方該商品也同售價及數量,電話聯繫消費者後,買方認為賣方應完成出貨。

但賣方所上架商品圖片內容只有1入,買方也尚未完成付款,也於兩天內向買方解釋並提出解決方案(優惠價),買方不領情仍要求出貨。

這樣賣方是否要完成出貨呢?還是可以取消訂單?是否有相關法條能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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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因商品上架時,將標題誤植 2入,但實際商品金額為販售1入,參考其他賣方該商品也同售價及數量,電話聯繫消費者後,買方認為賣方應完成出貨。

但賣方所上架商品圖片內容只有1入,買方也尚未完成付款,也於兩天內向買方解釋並提出解決方案(優惠價),買方不領情仍要求出貨。

這樣賣方是否要完成出貨呢?還是可以取消訂單?是否有相關法條能了解呢?

您好:
依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原則上,若是因賣方自己之「過失」而意思表示錯誤(例如寫錯標價、寫錯數量等),則當買方在網頁上點選購買之選項後,則賣方即需依其在網站上之標示內容出貨。

目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105年10月間修正後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刪除舊法原規定:「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之內容。刪除後之規定,對於網路標錯價或標錯數量之賣家更為不利。

對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表示,零售業等網路交易機制藉由本次之修正,除賦予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及價格等確認機制之「義務」外,亦解決歷來實務常發生爭議之問題,並將契約之成立及履行之各項法定要件與效力,以及履約之消費者保護事項,回歸適用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使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制度更臻合理。

所以,除非您可證明消費者在網路上訂購該商品是濫用權力之情形(例如明知其他商家或一般交易習慣上均僅販售1入,但知悉賣方標示錯誤,故意「大量」購買,造成賣方損失甚鉅,而有濫用權力之嫌,法院始有可能例外的准許賣方不履行契約),否則依目前消保處上開訂立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民法第88條規定,賣方事後「恐難」撤銷此筆交易。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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