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謝佩霓為公司掛名負責人
但實際經營者為吳先生
吳先生未盡善良管理之職責,,將不屬於公司之車輛( 僅靠行於公司 )
私自蓋公司章並由吳先生簽名保證,,將車輛向貸款公司抵押辦理車貸,
未告知掛名負責人及車輛車主
造成車主與掛名負責人發生車輛動保設定業務糾紛
實際經營者違法之事項,,應以何項法規介定之
掛名負責人應如何向實際經營者提出告訴
此相關之法律諮詢,,謝謝
A:
您好:
如對方並未取得您之同意便蓋用您個人留存於公司之印章,對方此舉可能構成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您可據此對於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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