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先進: 請問目前民法753-1條表示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問題: 若A為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職稱董事),今公司變更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A仍為負責人但職稱改為董事長。 是否有民法753-1條規範之董事身分卸任問題??
民法753-1 監察人
律師
A: 您好,民法第753-1條規定是為了解決多數董監事或經理人等公司負責人,本於職務而擔任公司保證人,卻在卸任後仍須負保證責任,而遭到公司債權人提告之不公平之現象而制定。至於您問的情形: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格仍屬同一,A也依舊是公司負責人,只是從董事變為董事長,並未卸任,自然沒有董事身分卸任的問題,也不會有民法第753-1條規定的適用,請參酌。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