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
敝司上班8點,17:30下班,因為工程公司,員工外務回來可能超時,例超塞車-----如何跟勞工局解釋?內勤人員有時收拾
辦公室或上洗手間後,才打下班卡,造成超時,雇主該當如何自保。
勞工局的譏查,我們才知道原來有這麼多的罰則。我們雇主該如何自保!
A:
楊小姐您好,
查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該法所列標準加給之。復查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提供勞務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前經本會81 年 4 月 6 日臺(81)勞動 2 字第 09906 號函釋在案。基上,雇主如為減少不必要之加班,採取防止措施,規定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始准,應無不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2字第 0960062674 號函釋可資參照。
若員工因上廁所、洗手等事耽誤下班時間,非屬於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您得主張員工係非於提供勞務之行為而拒絕給付加班費。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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