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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確定判決後被告仍不還錢

確定判決後被告仍不還錢


涂OO 發問於 2017-04-01 | 台中 | 其他

Q: 請問拿到法院的確定判決後被告仍不還錢,如何向對方強制執行?確定判決的時效性為何?多久不去執行會失效?多久要去換債權憑証?程序上我應如何去查對方是否有動產、不動產或郵局銀行內有無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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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問拿到法院的確定判決後被告仍不還錢,如何向對方強制執行?確定判決的時效性為何?多久不去執行會失效?多久要去換債權憑証?程序上我應如何去查對方是否有動產、不動產或郵局銀行內有無存錢?


您好:

一、發動強制執行之前,建議 貴公司先持下列文件至國稅局查詢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債務人是公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債務人是自然人):
1.債權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切結與正本相符)
2.債權人之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切結與正本相符)
3.債權人之公司大、小章
4.判決書(正本)
5.委託書(正本)
6.規費。

二、民法第137條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第1項)。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第2項)。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第3項)。」。所以多久換一次債權憑證?取決於您債權的時效。應注意者,如果本來的債權是本票或是支票,因該等票據權利的時效短於5年,故因判決所確定的時效依上述規定延長為5年。應特別注意者,如果是以「本票裁定」換發取得執行名義,因為「本票裁定」不是「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時效僅有「3年」。所以請務必在每次時效屆期前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或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以中斷時效;執行無結果或不足清償的話,法院會換發債權憑證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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