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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二手鞋子買賣糾紛

二手鞋子買賣糾紛


高OO 發問於 2017-03-27 | 台北 | 其他

Q: 賣方並非職業賣家,販售二手鞋的時候 也有註明清楚鞋況為二手、尺寸也和買方說明了
買方要求面交賣家也答應,但因為買方是要贈送給友人,而買方的友人並沒有親自到現場!
如果買方已面交確認過鞋況沒問題,事後因為尺寸問題要求退貨,賣家需要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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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高小姐您好,
按民法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次按民法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回到您的問題,因為賣方非職業賣家所以無消費者保護法19條之適用,又按民法153條您與買方就買賣標的物之價金尺寸做確認,買方明示同意,買賣契約即成立。買方要求退貨係屬民法上解除契約,除非買賣商品有瑕疵,買方才得以解除契約。尺寸不合非物之瑕疵,故買方要求退貨無理由,賣方無須受理。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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