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果a公司合併b公司,並沒有讓員工選擇留任或不留任。只說轉到新公司會承諾員工年資延續。如此,如果B公司員工表示不想留任,不簽a公司給的新的勞動契約,會不會拿不到遣散費?(因為a公司會說是你自己不想留任)
謝謝
律師
A: 您好,依勞基法第20條規定,公司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法院實務上認為其餘勞工,無論是公司不予留用,或勞工自己不願意留用,雇主皆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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