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一般民事訴訟判決後,判決原告及被告雙方各自負擔一般裁判費用,我是原告,又該如何像被告強制執行一半的裁判費呢?一般如果是債權債務關係,應該是可以憑判決調財稅清單,就可以知道可執行標的是什麼,但如果只是一般民事訴訟的裁判費呢?如果對方不給,該如何強制執行?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首先您的判決是否已經確定?如您或對方有提起上訴,則建議您暫緩。
如您不清楚您的判決是否已經確定,則您可以請您委託的律師,或由您致電承辦的書記官,詢問您的訴訟是否已經判決確定,如已經確定,則請您也向書記官申請判決確定證明書。
如判決已經確定,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向一審法院申請「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裁定」
就「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裁定」,您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壹、民事訴訟→11.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並將您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整理並羅列於書狀中,且將單據檢附於書狀後,並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即可。
嗣待一審法院計算並核發訴訟費用之裁定後,再請您等待20日以取得前開裁定的確定證明書。嗣裁定以及裁定的確定證明書都取得後,您即得如同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調財稅清單,請求對方給付及申請強制執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廖德澆律師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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