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現在接一個直播的CASE,對方(中間人)要求我們主持人要送廠商的商品,而這些商品的廠商是擁有直播的版權。
合約期限三個月,但在簽約前夕,發現了對方在合約內容多了一條,關於廠商如果隨時終止合約內容,其合約直接失效。
如果在過程中已經拍攝了幾支直播影片後被要求終止合約,那麼問題一:
關於我方主持人的肖像權是否仍擁有!?也就是說廠商即使擁有版權,也不能在合約期間外擅自使用我方主持人之前所拍攝的影片,是嗎?
問題二:合約終止後,我方是否有權要求他們把放在平台上宣傳的影片下架?
A:
您好:
法律上終止意思是說終止前行為仍為有效,也就是說對方有權使用終止前已交付之影片,因此您應該要主張無效(對方合約自己說失效),無效會溯及既往,雙方會回復到未簽約之狀態,對方便無權使用該影片。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指教,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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