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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餐廳名稱侵權賠償

餐廳名稱侵權賠償


羅OO 發問於 2017-02-21 | 台中 | 服務業

Q: 請問,
我最近餐廳名稱與另一個有註冊商標的餐廳名稱相同,對方已經提告,我在對方提告前就已經停止營業了,請問民事方面如果我從侵權開始就一直沒有利潤(虧錢狀態),那麼對方可以跟我求償嗎? 請問法院平均判決賠償金額大概的標準為何?因為我才開兩個月,所以真正侵權到對方其實時間也不長。

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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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羅先生 您好
謹依您所述事實,初步回覆問題如後:
一、 關於您所詢問,商標侵權事件,設若您餐廳開業不到2個月時間不長,亦無利潤,即停止營業,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二、 首先,商標侵權事件,會涉及刑事與民事的問題,而民事賠償並不僅以侵害商標權人所獲得之利益為唯一計算方式,依據我國商標法第71條規定,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 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三、 是以,計算商標侵權方式有上述幾種方式,您當然可舉上開事實,以供法院審酌非屬故意侵權及您並未因此獲有利益,以降低賠償金額。
謹回覆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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