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任職102.3.6~105.3.31
留職停薪105.4.1~106.2.28
復職106.3.1
我想請問106年復職後106年享有特休嗎?如果有是幾天?年資怎麼計算?
謝謝
A:
您好:
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就您的問題,須區分不同情況討論如下:
(一)如果留職停薪的當年度,特別休假天數(10天)未休完,106年3月1日復職後,可繼續行使未休完特別休假的權利。
(二)如果留職停薪的當年度,特別休假天數已休完,因您工作年資自105年3月6日起為第四年年資的開始,106年3月1日復職後,因留職停薪的11個月不計入工作年資,所以復職後加計留職停薪前之工作年資,合計滿四年之隔日起,依勞基法第38條第4款可享有特別休假(14天)的權益。
就您的問題初步說明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再提出討論。
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 律師
(04)23710511
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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