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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餐廳因樓上漏水嚴重而無法營業


蒯OO 發問於 2017-02-06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是開披薩餐廳,因爲我店面目前漏水嚴重,漏水管線分公共管線和私人管線。
去年漏水現象已多次跟大樓總幹事說明,以及二樓住戶提醒,但遲遲都不處理,
直到今年過年初二因為漏水嚴重,導致電線短路漏電起火,我們本來初五要開店營業,
但因爲太嚴重,所以從2/1~2/7都無法營業,造成嚴重的營業損失。
不知道該如何寄存證信函,要求營業損失?
*私人管線和公共管線都在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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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蒯先生您好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第2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管委會針對公用排水事項有修繕的義務,如管委會未盡其義務而使您遭受損害,可依照民法第184條以管委會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A:  先生你好:
建議請先找專業廠商並會同管委會人員先找出真正「責任歸屬」,可以要求樓上的住戶讓樓下住戶進去檢視?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漏水費用如何分攤,要看漏水原因為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區分須負擔修繕與維護之責任人如下:
私人管線若屬專有部分,依該條例第10條之規定,則其修繕與維護之責任,當然由該使用人負責。
但要特別注意,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 ,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公共管線屬「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則其修繕與維護之責任,當然「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大樓相關爭議頻繁,核大多為「舉證歸責於那一方區分所有權人」之爭議,故倘發生此類爭議無法確認責任歸屬時,雙方不如共同協議找相關專業機構鑑定,以確認責任歸屬,亦可聲請調解定紛止息。

黃尚仁律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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