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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同仁在職期間其所研發設計之智慧財產權歸屬

同仁在職期間其所研發設計之智慧財產權歸屬


李OO 發問於 2017-02-06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想請問屬正式員工之工程師於在職期間,依其職務為公司欲開發之產品設計了產品機構,卻以其圖檔為個人know-how而拒絕交出原始圖檔,讓其他同仁也能進行圖面修改。僅轉成較為低階之圖檔供模具廠開模使用。

由於工作契約上並未明載員工職務上之發明、創作、著作等智慧財產應歸屬於公司。該同仁在受雇期間做出圖檔為其智慧財產的主張,是否合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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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想請問屬正式員工之工程師於在職期間,依其職務為公司欲開發之產品設計了產品機構,卻以其圖檔為個人know-how而拒絕交出原始圖檔,讓其他同仁也能進行圖面修改。僅轉成較為低階之圖檔供模具廠開模使用。

由於工作契約上並未明載員工職務上之發明、創作、著作等智慧財產應歸屬於公司。該同仁在受雇期間做出圖檔為其智慧財產的主張,是否合理? 謝謝


您好: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1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第2項)。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第3項)。」

依您提供之事實,該圖檔應以受雇人(員工)為著作人,但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公司)享有。所以 貴公司依法可以使用該著作。

但應注意員工作為著作人,仍享有「著作人格權」。應注意的規定為著作權法第21、16條,條文分別如下:「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第1項)。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第2項)。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第3項)。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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