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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方給付定金之情形,如合約無法履行,應依其理由來判斷定金是否歸還買方。依民法第249條,如因可歸責於給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惟若係因可歸責於收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者,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於不可歸責雙方之情形,定金應返還。本件如可歸責於客人,依法自不需返還定金。
民法第249條
Ⅰ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Ⅱ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Ⅲ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覆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Ⅳ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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