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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除夕訂金退還問題

除夕訂金退還問題


劉OO 發問於 2017-02-03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想詢問一下關於餐廳除夕夜訂金問題
有位客人除夕夜有訂桌,有請客人前來付訂金500元(未開發票,但有開立證明單據)
除夕當天遲遲未到,撥打電話後,說要取消,導致當天該桌食材部分都已報廢掉
隔幾天後,來電說要拿回訂金500元
想問說依法來說,這樣因該要退還客人訂金嗎?還是可以沒收訂金,來彌補一些食材報廢成本?
以上再麻請解惑 感謝

沒收訂金 訂金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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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於一方給付定金之情形,如合約無法履行,應依其理由來判斷定金是否歸還買方。依民法第249條,如因可歸責於給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惟若係因可歸責於收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者,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於不可歸責雙方之情形,定金應返還。本件如可歸責於客人,依法自不需返還定金。

民法第249條
Ⅰ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Ⅱ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Ⅲ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覆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Ⅳ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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