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是這樣的,我們是一個人際溝通補習班,和講師與實習講師們都有簽定委任合約,但是委任合約沒有寫明日期,只有寫合作期間著作權就歸屬我們。
問題1:
而有一些講師為了課程需求,會在課程之外的時間,錄製教學影片與拍攝人際互動範例影片,設備器材皆是使用公司財產。那這樣錄製的內容,屬不屬於上述合約規範的範圍內?
問題2:
如果不屬於,但是該講師是用我們公司提供的器材所產生的著作權(影片),那這樣著作權歸屬又該算誰的?
感謝律師回答,另外為了更清楚的讓律師看到案件細節,在此附上合約內容以供參考
=========================
教 學 人 員 委 任 合 約 書
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本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乙方委任甲方代為進行教學服務相關事項﹐雙方同意依下列條款辦理﹕
一﹑委任事項﹕
1.乙方委任甲方教學之工作,負責教學相關之行政工作、和教學之任何相關活動支援、並且配合乙方其他相關人員進行教學,進行中須完全配合乙方之要求 (從立約開始生效,到合約終止)。
2.乙方委任甲方在每個月出席活動,甲方應全程參與,並且在兩周前確認是否能夠出席支援或者請求代班,如果未在兩周前告知而最後卻不能來者,須賠償乙方當次酬勞之20%。
二﹑付款方式:
1. 如果甲方完成所有乙方交代之任務並且滿意度達成乙方要求之標準,則按照「(本公司品牌名稱) 特別實習生 」之規定與標準給付酬勞,相關規定之異動由甲方決定,乙方不得異議
2. 如果甲方在參與活動時沒有按照乙方規定或者做出違反法律或者善良風俗之行為(例如打架),則甲方須賠償乙方所有相關之一切損失(包含商譽)
3. 如果參與其他活動與企劃,則會斟酌再給予獎勵
三﹑智慧財產權
甲方同意於任職期間,基於職務為乙方所作,或與乙方業務有關所作出之任何享有著作權之創作,包括但不限於文稿、書信、企劃案、規格書等等語文著作,或是因業務上製作之攝影著作、圖形著作(包括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錄音及視聽著作、美術著作,以及各種乙方業務上相關之衍生或編輯著作等等,皆以乙方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相關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其他智慧財產權等皆歸乙方自始擁有。
四 ﹑反仿冒條款
甲方茲特別同意於任職乙方期間從事一切創作,均係由其自行創作,且
絕不抄襲或仿冒他人之著作,並確實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甲方同時
允諾於任職期間不得自行或透過他人使用盜版軟體,或未經同意擅自盜
拷軟體於公司之電腦內。如甲方因侵犯他人之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致
乙方遭第三人司法控訴或警告,其因此所產生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
於對三人之賠償及任何支出,均應由甲方負責賠償。
五、甲方福利
1. 甲方在委任期間享有所有成員應有的福利,包含免費攜女伴參加夜店活動,與參加夜店活動免費。
2. 如果有進修機會可向乙方提出申請,一但經過討論認為必要皆可享受全額或者部分的進修課程補助。
六、配合事項與保密協定:
甲方同意維護執行專案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乙方「營業秘密」(包含本合約、責任規章、網站資料、帳戶密碼、客戶個人資料、酬勞待遇資料等等),並遵守甲方對維護營業秘密所為規定或指示。除專案之正常使用外,甲方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交付或以任何其它方式移轉、提供任何第三人乙方之「營業秘密」,或對外發表、或自己或第三人使用前述秘密。本項義務縱於甲乙雙方承攬關係或授權關係終止或解除時,甲方同意仍應繼續遵守至乙方或營業秘密所有人 對外公開機密或解除機密性為止。如有違約或者洩密情事,應賠償乙方所有損失。
A:
您好,回覆如下:
問題1的部分,您們契約內容已經有如下約定:
三﹑智慧財產權
甲方同意於任職期間,基於職務為乙方所作,或與乙方業務有關所作出之任何享有著作權之創作,包括但不限於文稿、書信、企劃案、規格書等等語文著作,或是因業務上製作之攝影著作、圖形著作(包括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錄音及視聽著作、美術著作,以及各種乙方業務上相關之衍生或編輯著作等等,皆以乙方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相關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其他智慧財產權等皆歸乙方自始擁有。
既然已經講到「與乙方業務有關所作出」,那為了課程即便是在課外時間所錄製,不論是否使用公司機器設備,還是要受到契約規範,依契約約定相關著作權還是屬於公司所有。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