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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請假


mOOOOOOO 發問於 2017-01-11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公司有一員工請假15天去做檢查,發現是癌症末期。
請假後超過一周都沒有再來公司請假或提供相關診斷證明。

現在其配偶用電話口頭告知說要請病假一年再加留職停薪一年,
要求公司繼續負擔勞健保及給付工資一年。

請問這樣公司一定只能接受嗎?還是留職停薪部分可以拒絕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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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公司有一員工請假15天去做檢查,發現是癌症末期。
請假後超過一周都沒有再來公司請假或提供相關診斷證明。

現在其配偶用電話口頭告知說要請病假一年再加留職停薪一年,
要求公司繼續負擔勞健保及給付工資一年。

請問這樣公司一定只能接受嗎?還是留職停薪部分可以拒絕呢?

謝謝



您好:
關於勞工請假15天去做檢查,若是以病假的名義請假,則該15天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再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若員工要請繼續請住院傷病假,必須扣除已經請過的十五天,超過住院傷病假一年之部分,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故根據題意,勞工住院傷病假的日數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部分必須以事假和特別休假抵充,抵充後仍未痊癒,始得申請留職停薪。留職停薪以一年為限。倘若病假期間癌症經治癒而恢復工作能力,則無請求留職停薪的必要,故員工「現在」尚無權利欲為請求不確定的未來一年要留職停薪,再者,請住院傷病假一年後,勞工因不能痊癒而申請留職停薪,公司並無「法律上義務」同意,是否同意為公司之權利,雇主可屆時衡量雙方權益決定是否同意留職停薪,若逾期未癒,雇主不同意留職停薪,則須依法資遣(發給資遣費)。原則上,勞工必須檢附診斷證明始能合乎請假規則。若員工無法證明有罹患癌症的事實,或是雖罹患癌症但未適時(按月或按週,端看勞動契約而定)提出醫療單據或診斷證明文件證明有繼續請病假之必要,則雇主仍得拒絕勞工請假。故若勞工請假不合程序(例如根本無法證明有請長假的必要)又拒絕提供勞務,則雇主可以無故曠職連續三日不經預告直接資遣勞工(以無故曠職資遣,雇主不須給付資遣費)。反之,若勞工經治療後已痊癒,當應繼續提供勞務,而無申請留職停薪的權利。

最後,關於病假工資的部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給半薪),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故若勞工要求「雇主」繼續給付「一年」工資(全薪),欠缺法律依據,恐無理由。

至於勞保的部分,若勞工已照程序請病假,則雇主自不得恣意退保;若勞工普通傷病假已請領超過1年,經以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後,欲申請留職停薪,則在留職停薪期間雖無庸給付工資,但仍不得恣意將勞工退保,以保障勞工有向勞保局請領傷病給付之權利。

附帶一提,勞工因傷病請假期滿仍未痊癒者,如經服務單位准予留職停薪,在普通傷病1年,職業災害2年之期限內,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而且,此類被保險人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辦理繼續加保時,應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送勞保局登記;復職時再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通知勞保局。員工因傷病申請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的保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員工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 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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