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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任職董事一職,該如何證明


Anonymous 發問於 2017-01-11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下,我先生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寄來通知要繳納101年及102年的"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我先生從來沒有設立過公司,於是打電話去查了之後得知在不知道的情況下成為一家「已解散」公司之董事,後來從「經濟部商業司」查詢後得知是親戚的公司,但我先生在從未告知經也從未經本人同意就變成了董事之一,請問如果我們要證明與該公司未曾有任何關係的話,下一步應該要怎麼做? 麻煩律師給予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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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下,我先生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寄來通知要繳納101年及102年的"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我先生從來沒有設立過公司,於是打電話去查了之後得知在不知道的情況下成為一家「已解散」公司之董事,後來從「經濟部商業司」查詢後得知是親戚的公司,但我先生在從未告知經也從未經本人同意就變成了董事之一,請問如果我們要證明與該公司未曾有任何關係的話,下一步應該要怎麼做? 麻煩律師給予指教,謝謝。


您好:
若您先生確實非屬親戚公司之董事,由於該公司「已解散」,依公司法規定必須行清算程序,既已解散,則董事機關不復存在。而清算程序中,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清算人原則上為公司董事,為免董事告董事而生徇私之舉。實務見解認為,清算中,由於公司股東會與監察人依然存續,對董事之訴訟依法仍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之, 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30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建議您先生得以該公司的監察人為該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您先生與該公司間董事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訴訟,同時,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法聲明異議主張非該公司之董事並聲請停止執行,若異議被駁回則循訴願、行政訴訟程序救濟,並向行政執行署及訴願管轄機關陳明有民事訴訟存在,以避免執行程序終結。抑或在執行程序終結前逕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行政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如何起訴、起訴內容、裁判費之計算及訴訟策略之擬定和方向仍建議您親自徵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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