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想請問,公司負責人能否轉移給信用破產或破產的人?
假如變更負責人後,之前公司所開出去的票據,能否轉移給新的負責人身上
舊的負責人有沒有需要準備什麼東西?
A:
郭先生您好:
按照公司法第30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 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 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公司經理人不能為破產之人,而同法第192條第5項「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董事亦準用之。
故公司負責人不能移轉給破產之人,是為顯然。
而變更負責人後,公司之票據要看上面簽名的部分,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若上面為公司章,則公司必須負責;若上面尚有舊負責人之簽名,恐會認定舊負責人仍須連帶負本張票據之責。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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