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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代理人


黃OO 發問於 2017-01-06 | 台北 | 其他

Q: 請問 假設甲要賣建材給乙,甲委請丙為律師為代理人向乙簽約,乙付款後甲並未交貨,乙是否可像丙求償?
然後乙和甲因為這事發生衝突,乙傷了甲,請問乙是否該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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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問 假設甲要賣建材給乙,甲委請丙為律師為代理人向乙簽約,乙付款後甲並未交貨,乙是否可像丙求償?
然後乙和甲因為這事發生衝突,乙傷了甲,請問乙是否該負賠償責任?




黃 先生/小姐:
您的問題在於甲委請丙律師為代理人向乙簽約,甲有無出具委託書?若有,則依民法第 103 條之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是以,不論乙是向甲或丙付款,均直接對甲發生付款效力。之後甲雖未交貨,乙仍不能向丙求償,僅能向甲請求償還付款。

至於乙和甲因為這事發生衝突傷了甲,乙除了應負民事的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之外,尚有刑事的傷害罪責。因為縱因甲不履行債務(契約)而致乙心生不滿,但我國是法治國家,甲的責任應由乙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禁止以私力救濟。

解答如上,供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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