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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開店經營加盟店問題


李OO 發問於 2016-12-28 | 台北 | 其他

Q: 您好
我跟朋友3人,共4人合資開一間飲料加盟店,當初只有書面合約讓持有最大比例的朋友執行管理 ,而這位朋友剛好是加盟總部的最大股東及負責人之一,那我們另外3人對於這間加盟店有什麼監定權或執行權,還是說書面合約並無任何效力呢?如果一直經營不善可否要求將經營權讓出呢?
謝謝

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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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于清

律師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一、由於您於問題中未提及公司章程,且為飲料店加盟,因此,以下以民法關於合夥之規定,為您說明。

二、未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原則人無論出資多寡,每人有一表決權,並得以契約約定由部分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而未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事務之財產狀態並查閱帳簿,如欲解任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為之。

民法第670條第1項: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民法第673條: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
→除非契約約定您無表決權,否則原則上每人擁有一表決權,針對表決事項為決議,交由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執行。

民法第671條: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得以契約約定由部分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民法第675條: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未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得隨時檢查合夥事務之財產狀態並查閱帳簿。

民法第674條: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
→若欲解任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必須經其他合夥人之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以上,謹供酌參。

謝謝。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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