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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間從事其他公司的工作,法律問題


黃OO 發問於 2016-12-17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最近發現公司有同仁上班時間卻進行其他公司的工作

公司其實管理很寬鬆,除了上下班時間固定外,中間如果想要出去走走,甚至買杯咖啡
通常都不太會管

但是用上班時間進行其他公司的工作已經有點誇張

請問這樣公司能夠採取什麼樣的法律手段?
是否有侵占詐欺之嫌?

另外如果公司資遣該員工,是否還需要付資遣費?
能否以違背勞動契約予以開除?

ps.

1.勞動契約中有公司資訊收集稽核的同意事項,所以電腦資料與網路傳輸的
證據應該都合法

2.勞動契約中沒有明定是否能夠兼差,但是本案例是在上班時間進行其他公司的工作

感謝律師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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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謹就所詢問題略覆如下:
一、按, 「勞動基準法第 12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其中所謂「情節重大」,應就客觀上及社會一般通念上,對雇主之財務、產品及營運,已經造成重大影響,雇主非立即終止勞動契約關係權利,否則無法填補損害或者避免損害再次發生,且勞工亦無法期待雇主於解僱後給付其資遣費。如以上班時間從事兼職工作,且未交代工作內容,甚至經常發生此種情形,顯已無法完成工作最重要之內容,無異領取雇主之薪資處理私人事務,此舉顯然違反忠實執行職務之義務,自應認懲戒性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核
屬相當,並未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8 年勞上字第 16 號 民事判決參照)

二、據上引司法實務見解,則題旨所示員工行為,應屬構成勞動基準法第 12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自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時依據同法第15條規定勞工亦不得請求雇主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三、至於該勞工如僅利用上班時間私下兼差,但並未將持有雇主物品據為己有,或另有施用詐術行為(例如虛偽說詞或以不實文書)使雇主陷於錯誤,而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時,即無刑事侵占或詐欺罪責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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