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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有限公司負責人承擔責任

有限公司負責人承擔責任


邦O 發問於 2016-12-09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甲與乙合資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甲為英國人技術較高且出資高,乙為台灣人出資低,做為負責人,但是乙在外面以公司負責人名號向丙借款,以及向丁推薦另外的投資案,甲受不了這樣的夥伴,於是想要解散公司,則最後相關的法律問題甲需要承擔嗎?

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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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邦國先生 您好
由於您所詢問問題範圍較廣,謹就您所述初步回覆如後,供您參酌:
一、 依您所述,乙合夥人在外以公司負責人名義向丙借款,如借款人是公司,則公司自應就該借款付清償之責,若是其僅係對外宣稱為公司負責人,但借款人為其個人,則公司應無庸就該借款負清償之責。
二、 又,您所詢問擬解散公司,依據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有限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依據公司法第71條無限公司解散之規定: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三、股東全體之同意。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五、與他公司合併。六、破產。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依據公司法第84條之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是以,有限清算時,清算人仍應依法清償公司債務,是以,設若前該借款人維公司,則依法仍應由公司負清償之責。
三、又因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其責任,是以,原則上應無法要求甲股東負責。
謹說明如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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