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問有關消保法7天鑑賞期的相關問題, 有一位消費者購買商品,商品己被折封且吊牌及原廠包裝袋都遺失,,,是否可以拒絶退貨,,,還是有其它處理方式呢? 謝謝回覆
A:
洪先生您好: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原則上於網路購物,屬於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係有7日鑑賞期。
例外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需有上述事由,並經企業經營者預先告知排除,始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您的情況中,原則上不能拒絕退貨,惟可基於吊牌與原廠包裝袋遺失,減少應返還消費者之價金,是可行之辦法。
又或者您出賣的商品是個人衛生用品,如您於賣場中已預先告知排除鑑賞期者,則可合理排除退貨,供您參考。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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