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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情形之損毀回復應各自負責嗎?


馮OO 發問於 2006-11-11 | | 媒體文教業

Q: 律師您好~


緣由如下所述:
我家是 9號4 樓
而9號和7號的2、3、4樓六戶的共用壁均有漏水潮濕情形(7號3樓尤其嚴重)
因此6戶同意先開始由我家衛浴間挖開,查修共用管漏水部分
但言明 : 挖開查修共用管漏水部分的公共工程款16000元由六戶共攤
但我家衛浴間因此所受損壞
如:浴缸、瓷磚、防水..等回復的費用得由我個人負責
一如此類:
若查詢共用壁共用管漏水而須挖開至9號的3甚或2樓時其共用工程款(16000x3)由6戶共攤.
問題是各戶的衛浴間因此所受之損毀的回復也是其各自負責這樣合理嗎?
因此請釋疑 :
因共用事務所需而至個人衛浴間所受損壞如浴缸.、瓷磚、防水...等的回復費用,應如何處理?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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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馮小姐:妳好!


(一)有關妳的問題,請參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列條文,應可獲得解決: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 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二)上開所謂修繕費,解釋上應包括因為要修好共同壁內之公共管線,而必須拆毀之私有設備之回復費用,因為不如此即無法修復之故。


(三)惟依上開第十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觀之,及本於契約自由之原則,共同壁開挖所及的各方,如約定"私有設備之回復費用"各自負擔時,自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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