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某飲料加盟店工讀生乙到職5個月,某日於上班時被工讀生甲請求協助操作咖啡機關機,幾日後接獲雇主通知因沒關好機器導致機器燒壞,維修費要求工讀生乙全部賠償。
雇主本人未教導工讀生乙操作機器,僅請店內員工口述教導,也沒張貼說明書或操作程序及任何標章於機器或店內張貼,而且當日是由工讀生甲應關機及最後巡場關店,工讀生甲請求工讀生乙協助先關機器。
問題1:雇主因觀看監視畫面認定工讀生乙未關機,僅放蒸氣導致機器空燒少壞,要求工讀生乙需全額賠償修理費合法嗎?
問題2:雇主主張工讀生每天都在操作(工讀生表示不是很熟悉,也不知道沒關好會燒壞機器),工讀生乙仍需付全額或部份賠償費嗎?
問題3:與雇主協商後雇主不願再談,後續雇主會有可能採取什麼法律行為嗎?
謝謝您
A:
陳小姐您好,
依照內政部75年9月2日台內勞字第432567號函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1月17日台勞動一字第27508號函釋意旨,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定損害賠償之規定應無不可,惟賠償之計算及額度涉及其合理性與相當性,宜循司法途徑或協商處理,不得由資方片面於工作規則中規定;至於賠償之方式,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不得逕行扣發工資。
再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本件中雇主所受之損害是否為您造成尚有疑慮,您可拒絕賠償並先請求勞資調解,以解紛爭。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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