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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條款和智慧財產


陳OO 發問於 2016-11-25 | 台南 | 傳統製造業

Q: 想請問一些競業條款以及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今年105年我進入一間公司
人事跟我說剛開始進入公司試用三個月

進入公司要我繳交 戶口名簿影本
填寫員工資料還有一份競業條款和智慧財產權
我簽名了

我進去做的職缺 只是作業員組裝半成品
我做了一天
發現這不合我所理想之工作

去找人事說明離職原因
他請我簽離職單

我當下詢問他競業條款和智慧財產這我簽署的文件,我只是試用三個月的員工,工作上並無接觸到他們公司製作上的機密,我問他我選擇類似的工作是否會觸法,他跟我說不會,我問他我之後有公司徵我選擇類似機台工作是否對合約有影響,他都說不會,這只是表面形式上簽署,都跟我說沒關係。
但是我上網查這競業條款 如果我不小心跳入他差不多性質行業 我可能要賠償他們金額。我又在隔天簽正常的離職程序。

請問我這樣這的沒有影響嗎?
他又沒給我備份影印一張給我。
我現在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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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按勞基法第9條之1: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應符合下列要件:(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 益:(2)勞工須擔任之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不得逾合理範圍;(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且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雇主未符合上述規定中任何一項規定,其與勞工所約定之條款無效;另明訂合理有效競業禁止條款,最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2年,凡超過2年者,縮短為2年。
二、另勞動部則另指出關於上開競業補償規定需以勞工離職時間作為判斷標準,亦即新法施行後離職者都必須適用,即在去年12月16日後離職的員工,雇主每月都要至少給半薪補償,否則競業禁止契約無效。
三、據上所述,對於勞工為競業禁止約定如不符合上開要件時,所為競業禁止約定即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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