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是一傳統製造業,薪資結構是 底薪+全勤獎金+生產獎金+...。
請問加班費的計算基準,是以底薪來計算還是以上列加總來計算。
A:
林先生您好,
「勞工之勞力所得,只要該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即得列入工資範圍,並得作為核算例休假日及逾時之加班工資之基礎。而雇主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給付工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35號判決參照。
工資定義,即凡勞工自雇主處領得之現金具有「勞務對價」、「經常給予性」即屬之,若您全勤獎金及生產獎金符合上述要件,即屬工資。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A:
林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加班費計算基準部分
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因此,若公司有以上科目名稱或其他科目名稱,若有每月固定金額給予,而不會因科目內涵與勞工出勤等因素變動之科目,皆須納入加班費計算基數,而不會僅因科目名稱而排除計算。(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924號判決)
二、權益保障部分
公司的計薪是否合法,建議您得申請事業單位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或司法途徑協助確認,以維護您的權利。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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