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哥哥因債信不好,請我掛名當其商號負責人,實際業務都是哥哥在處理。因A廠商得標政府的工程,跟我們購一批進口機器交付對方,但卻因政府驗收不合格退回,不合格原因據了解為內部零件疑似有中古舊品,故A廠商要求哥哥需賠償全部損失,但哥哥進口時從外觀並無法判斷機器內部零件問題,哥哥雖有意賠償對方但希望能延長賠償期限,對方不同意,雙方因和解條件談不攏,所以對我們提告詐欺
請問律師:
這樣狀況詐欺是否會成立? 警局傳我去說明,我能說我都不清楚嗎?只是掛名嗎? 另跟對方和解條件談不攏怎麼辦?
A:
您好,
刑事案件處罰的是實際行為人,如您真的只是掛名,未介入實際業務,則應誠實以告,由實際負責的哥哥出來說明。
如您的哥哥已依合約的規定訂貨及交付貨物,而事實上無從得知出貨人有故意或過失使用二手零件之事,則應提出相關證據來佐證自己並無任何詐欺的事實。
因詐欺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但如雙方和解,檢察官還是可能逕行結案,或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理。如雙方未和解且您或哥哥或二人均被起訴,則對方可能以附帶民事之方式向您或哥哥連同公司請求民事賠償。
特此說明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 02-2542-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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