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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案件


李OO 發問於 2016-11-18 | 高雄 | 其他

Q: 本人於今年五月份騎乘大型重型機車
由於該處有約35度微彎造成視線死角
在機慢車道不慎追撞一群並排騎乘自行車大陸籍遊客
遭追撞者一位已經往生了
被依過失致死起訴
目前剛要進入開庭程序
起訴書上有寫到因為超過機慢車道限速
以及無照駕駛兩項會加重罪行
另外不接受我所說的視線死角並提及
地上印有慢字認為我未依號誌減速通過
我想請問如果判決下來刑期大概是如何
另外我也想問自行車於機慢車道行駛時
不是應靠右邊路邊行駛嗎
難道並排不用負責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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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刑法第276條第1項普通過失致死:「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只要您有過失,就有上開刑事責任,而無需論斷其他人是否也有過失。

至於其他人是否有過失,乃民事賠償金多寡的問題。

基本上有和解的話,有緩刑機會。沒和解且明知自己有過失卻狡辯時,法院有權判決七個月以上,此時就必須面臨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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