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今年因上一家公司經營不善,部門縮編,而被予以資遣。
申請失業補助資格後,已領過一次補助津貼。
現在進入一家公司做助理,
面試時主管口頭說要先試用三個月,但並未給我簽任何文件,
上班都是用打卡的,目前已做一個月多。
因為在工作期間,主管曾對我暗喻過我不適任的話語,
所以想先問一下
1.如果在三個月內公司認為我不適任而要請我走人時,是不是算非自願離職呢??
2.如果算是非自願離職,而他不願幫我開非自願證明的話,要怎麼辦??
3.非自願證明真的會很難開嗎??
因為還在失業請領資格的期間,所以我很需要這個非自願離職的證明,
但是進公司時,並未簽任何同意書,只有跟我要過一次匯工資的帳戶,
讓我有點擔心,會不會有什麼影響??
如果公司要我離職的話,有什麼是我能爭取的權益嗎??
A:
您好,就您的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
如公司認為您不適任而請您離職,即構成非自願離職。因現行勞基法已刪除試用期的規定,因此是不是非自願離職,不會因為是否在公司試用期內而有不同。
二
依法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如果公司不願開立,可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三
進公司時雖然沒簽任何文件,但依上班打卡紀錄、薪資匯款紀錄,還是可以證明您是公司的員工,如公司堅持要您離職,您依法可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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