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限公司欲解散,但股東中一出資額僅一萬元的日籍人士失蹤。
請問:
(1)此情況應如何辦理解散?
(2)公司已無法連繫到此日籍人士,需簽名之文件需要如何處理?
A:
您好,
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有限公司.....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再依公司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準備):
無限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全體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因此,有限公司如果是股東間要決議解散,而沒有公司法第71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外的事由,就要股東全體同意才可以解散。
如果沒有辦法取得全體股東的同意,則可依公司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裁定解散(按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特此說明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 02-2542-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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