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員工臨時於上班前一日以line告知請辭,老闆以電話簡訊line回復一率不回,正值本業繁忙時段,造成工作上的許多損失。
請問需要照常給予他工資嗎?雇主可以跟員工索賠營業損失嗎?還是可以扣與工資,請問有相關法律保障嗎?
A:
李先生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15條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次按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時間需視其工作年限決定,若勞工如不遵守法定預告期間而逕自離職時,其終止契約之效力仍為有效,雇主若能具體舉證證明因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而受有損害者,雇主仍得對該勞工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內政部七十六年七月七日(七十六)台內勞字第五一三七四七號函釋稱:「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准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工未依上開規定預告雇主終止契約,係屬違約行為,事業單位得依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雇主得向勞工依侵權行為或是債務不履行向勞工請求賠償,惟雇主不得預扣工資,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若欲對勞工請求賠償需另行向法院起訴請求不得逕為預扣工資。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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